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对保护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进行水污染源治理,削减污染负荷数量大,环境效益显著的;(二)对重大水污染事故举报有功的;(三)对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破坏水源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减轻水源污染危害,成绩突出的;(四)对水源污染综合防治,提高水环境质量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