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