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建设单位在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当先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