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