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六条有效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