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可以责令责任者赔偿环境损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