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水安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采取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