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行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