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和调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