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水集中处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地区环境容量编制覆盖全区域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规划。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除磷、脱氮能力。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