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控制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和环保准入条件。禁止下列产生水污染的建设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二)新建、改建、扩建污水不能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三)除污染治理项目外,在工业园区以外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