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控制第十四条已修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与全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不得擅自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