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居住权的调整第八条已废止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权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调整:(一)住房有分隔条件的,分隔居住;(二)住房无分隔条件的,由当事人通过调换住房分开居住;(三)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另行安排住房;(四)一方当事人另行租住私房或者购买住房;(五)一方当事人迁居其他住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