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家庭成员的共同居住权,可以由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居住分配权人或者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变更,也可以由有关组织依照本办法予以调整,或者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调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