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有关房屋居住权的案件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