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居住权处理办法/第四章 相关部门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有关房屋居住权的案件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