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新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利用已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