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取水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签发申请批准文件;不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