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载明水质保护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功能区标志。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