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金融业发展第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组织。市、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退出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辅导,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开展日常监管服务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为小型微型企业、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