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条已修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