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县辖区内的林地分别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林木分别属于国家、集体、联合体和个人所有。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