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林业工作管理机构,在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