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管理机构,在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