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资源开发经营与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林农需要砍伐林木自用的,要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林业工作站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自用材采伐证。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