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林农需要砍伐林木自用的,要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林业工作站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自用材采伐证。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