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