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