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坐落、面积、四至、等级、用途、价值、层数、结构等进行记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