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