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房地产登记申请,确认房地产权利,代表政府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房地产权利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