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转移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签订之日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产权转移变更登记:(一)买卖;(二)赠与;(三)交换;(四)继承;(五)分割;(六)合并;(七)依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作出的转移变更;(八)依照仲裁机构裁决、调解作出的转移变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