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申请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六)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七)其他有关文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