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