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区域开发等专项规划,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实施清洁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