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支持力度。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在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

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申报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项目,经省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清洁生产。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