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民政、税务、科技、交通、林业、水利等行政部门和供销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