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职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计算成员比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