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与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