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遭受破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使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