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