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的;

(二)审批的有关项目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有其他违反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编制、实施、修改、监督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及其配套规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