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固原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泾源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泾河水源保护区的陆地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保护标志,并予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警示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