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水源保护区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