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行为的,由泾源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