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水质、水文地质监测等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