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林业、卫生、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

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