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