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惩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因卫生质量明显下降,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