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消费者有权要求畜产品经营者出示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