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消费者有权要求畜产品经营者出示畜产品检疫证明、验讫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