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和经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本市场内畜产品质量情况和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名单在公示牌上公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