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在运输途中不准宰杀、销售、抛弃。该类畜禽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