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